问:我公司是福建的一家企业,一般纳税人,因产品降价收到供 应商退回的部分款且购货时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请问因产品降价退 回的款项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国税函〔2006〕1279 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 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 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7 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购买方取得专 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简称 “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 《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 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 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 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 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 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销售 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2018 年 7 月 12366 咨询热点 难点问题集》第二十七问“因产品降价退回的款项对应的进项税额是 否需要转出?”解答中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 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 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 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 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你公司购货时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之后因产品降价收 取退回的款项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 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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