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福建省的自然人,我将个人名下的房屋权属转移至我投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名下,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07 号)第六条第(八)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 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十七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 年 8 月 6 日对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问题“总局政策明确,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 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但是,对于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基层税务干部中有极大争议,咨询税法法律专业人士,有观点认为,民法上,个体户是自然人的延伸,二者是等同的法律主体。
此外,个体户只是自然人的名义经营实体,最终收益归经营者,且经营者将其名下房产转给其个体户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交易,不产生交易收入,故不是税法意义上的转让财产或销售财产,总局明确不征契税应同此理。
请问,该观点是否正确?”答复如下,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5 号)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家庭费用,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而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的税制安排,个体工商户和投资者的纳税义务不能混淆, 房产转让应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其个人不动产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 号)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 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 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 免征契税。”二、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5 号)规定:“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 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三、根据《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 税。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另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三、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 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
综上,你将房屋权属转移至你投资经营的个体户名下需要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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