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91 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 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财政部令第 65 号于 2011 年 10 月 28 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 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 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 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综上,你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大型机械设备,且生产工期超 过 12 个月的,需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