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企业向B公司销售一批货物,合同约定货款分三期支付,即发货前支付20%,收到货并验收合格支付70%,质保一年后再支付10%,同时约定B公司给A企业的货款支付完毕后,A企业才给B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A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要求?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也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贵公司采用的是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该于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于纳税义务发生当天开具增值税发票,采用全部收回款后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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