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现有一美国个人,2014年前在境内代表处任总代表,分公司任总经理,外资公司任董事,2015年后此外籍个人将长期居住境外,此人在2015年是否有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外籍高管具体指哪些职位?外籍高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五条关于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规定,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而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三条关于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的界定问题规定,通知(指:
国税发〔1994〕148号)第五条所述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根据上述规定,高层管理人员是指担任中国境内企业的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的人员。
该美国人在境内担任代表处总代表,分公司总经理,外贸公司董事,属于在境内企业担任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尽管在2015年度其未在境内居住,但该人员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董事费和工资薪金仍应在境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国税发〔1994〕148号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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