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地理商标的概念,大部分企业在注册商标的时候都会注册商品商标,地理商标是很少进行注册的,因为商标法在原则上禁止地名商标的注册,是为了防止商标申请人独占行政区划的公共资源,下面就和企服快车一起来看看商标法对于地理商标的规定。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地理商标的概念:
《商标法》第 16 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比如“贵州茅台”“杭州龙井”就是典型的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商标虽然也是地名商标的一种类型,但是两者存在诸多区别。
第一,《商标法》相关条款的法理基础不同。
《商标法》第 10 条第2款在原则上禁止地名商标的注册,是为了防止商标申请人独占行政区划的公共资源,而《商标法》第 16 条是为了确保地理标志的质量保证和信誉承载功能。
第二,《商标法》相关条款的法律性质不同。
《商标法》第 10 条第2款是一个绝对事由条款,地名所在区域的任何经营者都可阻却该地名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法》第 16条是相对事由条款,只有地理标志持有人(通常为行业协会)才有权请求阻却他人的商标申请。
第三,正当使用的内涵不同。
地名是公有资源,地名商标专用权人无权且止他人在地理意义上使用该地名,来源于该地域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有权标明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地。
《商标法》第59 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就地理标志而言,即便在地理意义上使用了地名,如果商品或服务本身不满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则构成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和信誉承载功能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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