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显著性的概念与种类,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显著性也是商标申请注册的绝对事由,下面就和企服快车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显著性的概念与种类:
显著性是商标申请注册的绝对事由。
《商标法》第9条第1款的前半段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显著性又被称为“区别性’或“识别性”,是指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有的,能够将这种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与其他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加以区分的特性。
商标的显著性,可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两种类型。
《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本条第1款是在固有显著性意义上分类,第 2 款是对获得显著性的规定,也是认定描述性标志的法律依据。
在固有显著性的标志中,可以按照显著性有无或强弱的不同,分为通用性词汇、描述性标志、暗示性标志、任意性标志、臆造性标志等五种标志。
一般而言,标志本身与相关商品或服务关联程度越低,则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认知的可能性越大,反之亦然。
通用性词汇、描述性标志、暗示性标志、任意性标志、臆造性标志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联度递减,显著性递增。
这五种标志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和复杂,因为某标志在彼商品上属于这种类型,到此商品上则是另一种类型,也因为该标志会随着实际使用的时间而变化到另外的类型,还因为该标志对彼群体是这个含义,到此群体可能是另外的含义,还因为一个商品的标志可能被用于不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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