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与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颁证与送达:
1、营业执照
2、营业执照副本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办理申请材料:
(1)《内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全体发起人签署。
(3)投资各方合法资格证明
具体要求请参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如何准备投资人(股东)资格证明文件”的详细说明。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a)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b)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
(5)住所使用证明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
(6)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须提交。
(7)验资报告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须提交。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8)补充信息登记表
(9)许可项目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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