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之译作被擅自转卖,译者与两家出版社“闹纠纷”,对著作权的保护是尊重他人知识劳动成果的体现,任何侵犯他人该项权利的行为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次就有一个案件是关于著作权侵权的内容,下面就和企服快车一起来看看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
事件回放:2012年年中,成立不到一年的北京中关村版权争议调解中心受理了第一个版权纠纷。
外交学院英语系王教授发现,她翻译的两本哈佛大学教授授权的经管图书《谈判力》和《沟通力》被Z出版社擅自版,两年之内印刷达12次之多。
经她本人了解,Z出版社是从W出版社获得的译作授权,签订了授权合同,并向该社支付了版权费。
据王教授本人回忆,她与W出版社签订的译作出版合同有效期已经届满两年,当时是中英文对照版本,但是市场发行不好,W出版社没有找她续约。
而且,W出版社与王教授当时签订的合同约定,译作的著作权归王教授。
Z已经与外国权利人签订了版权贸易合同。
三方确认上述事实。
但三方对于赔偿额无法达成一致,于是,求助该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王教授按照两本书版权页显示的印次,估算出每次印刷的数量,提出了一个赔偿标准,但是乙出版社不愿意提供实际印刷和销售凭证,不同意王教授的要求,同时认为,这两本书市场销量尚可,希望在解决纠纷之后继续使用王教授的翻译版本,并希望调解中心能够帮助调解。
笔者作为中关村版权争议调解中心首批调解员,接受指派,从中耐心释法说理,最终促成三方达成和解协议,两家出版社就以前的出版行为一次性向王教授进行了赔偿,两家出版社各自分担了一定比例。
Z出版社与王教授补签了授权合同。
点评:翻译作品引进国内后,出版社需要寻找合适的译者翻译出版,这中间,中文译本的著作权归属都由出版社与译者合同约定。
一般而言,如果是出版社出面洽谈版权引进合同,并支付版税的,出版社往往要求拥有对译本的著作权,译者是接受出版社的委托,进行翻译,还是一次性获得基本稿酬,或者领取版税,同时享有署名权等权利。
而在版权贸易合同到期后,译作的著作权往往归译者享有。
本案中,W出版社与外方的版权引进合同已经到期,并且明确不再与外方续约,不再出版,也不与王教授续约,而且不对译作享有任何著作权,因此,无权处置译作的著作权。
W出版社的失误造成了Z对王教授译作的侵权,两家出版社都有过错,因此,对于协商的赔偿金额,由两家出版社按照各自的责任予以分担。
可见,对于引进图书译本著作权的归属,需要合同约定,既要约定引进合同有效期内,译本著作权的归属,还要约定引进合同有效期届满后,译本著作权的归属,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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