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篇内容我们已经知道了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的移植的相关内容,也知道了历史过程是怎样的,下面就和企服快车一起来看看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未来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了解商标法的原理有所帮助。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未来
既然驰名商标保护的基本原理都是为了保护商誉避免损害商标显著性为什么要区分对待注册驰名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考虑如下因素的情形下,我国是否需要调整《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
1.是否要高于普通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程度?
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看,尚未达到驰名程度但已有一定影响的普通未注册商标,可以阻止他人进行混淆性使用,这与《商标法》第13条中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强度相当。
2.是否要注意欧洲部分成员国的保护情况?
欧洲有些成员国已经做出突破,认为不应该区分注册与否对驰名商标提供不同程度的保护,它们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也扩展到禁止淡化,比如斯洛伐克(商标法第4条)捷克(商标法第7条)波兰(知识产权法第132条第2款)、爱沙尼亚(商标法第10条)、拉脱维亚(商标法第8条)丹麦(商标法第4条)罗马尼亚(商标与地理标记法第6)法国(知识产权法第1713-5条)同样还应注意到,1999年WIPO《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备忘录》第3(1)条指出,商标只要在成员国驰名则受到保护,没有将已经使用的商标是否驰名、商标是否已经注册或者申请注册作为条件。
3.是否要注意公共政策的调整?
如今随着国际交往之间的密切程度加剧、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兴起,各国(尤其是活跃经济体)商品或服务市场之间的关联性增强,在一些国家驰名的商标比以往时代更容易在其他国家的相关公众群体中驰名,即便该商标尚未在其他国家注册或使用,也可能被其他国家相关公众所接受为“驰名”。
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随着我国对“走出去”战略和“品牌强国”战略的鼓励以及我国从商标大国走向商标强国的转变,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禁止淡化保护的需求可能比以往时代更强。
以上就是企服快车给大家整理的“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的移植(二)”的相关内容,想要进行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商标转让的企业可以直接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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