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宣传中,当事人以能获得共计7个等级的提成及最高91万元的公司奖励等巨额回报为诱饵,要求被发展会员每人以现金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交纳398元认购“绿力通讯”会员资格,并要求被发展会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依据下线会员的业绩以所谓提成、公司奖励等名义计算和给付报酬。
当事人以上述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280人,总收入为111440元,总支出为191440元,合计亏损8万元,涉嫌从事传销活动。
四川省绵阳市工商局经过调查,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相关手机软件截图资料等,认定当事人从事传销活动的事实。
鉴于当事人主动到工商部门交代问题,提交证据材料,停止发展会员,承诺全额返还用户费用并赔偿相关损失,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绵阳市工商局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责令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点评
办案严谨 证据链完整
本案证据链丝丝紧扣,特别是调查严谨细密、抓住关键节点等方面值得借鉴学习,为打击更隐秘的传销活动起到了标杆作用。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结论明确。
立案后,办案人员迅速查明当事人以能获得共计7个等级的提成及最高91万元的公司奖励等巨额回报为诱饵,要求被发展会员以现金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认购“绿力通讯”会员资格,并要求被发展会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依据下线会员的业绩以所谓提成、公司奖励等名义计算和给付报酬的违法事实。
通过采取现场检查、笔录询问、信息截取、账务调查等一系列措施,工商部门提取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人证、物证、事证等充分证据。
从立案报批、组织调查、违法结论、处罚决定到申辩告知等,工商部门依法定程序履行,一丝不苟,印证当事人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传销行为。
工商部门最后作出对当事人传销行为的认定,并适用《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抓住关键查点、关键人物、关键事证、证明关键法律要件的办案方法值得借鉴。
任何案件的办理都存在适用法律问题。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针对行为人的行为关键节点,结合相对的法律要件,有导向性地组织证据群,往往收到很好的办案效果。
对此,姑且把它称之为“法件导向”。
查处传销案件最重要的法件导向,就是《禁止传销条例》认定传销行为应当具备的两个法律要件:
组织要件和计酬要件。本案所有证据必须指向“人员”“金钱”两链的形成,因此抓住关键查点、关键人物、关键事证、证明关键法律要件,就成为本案的关键所在。
绵阳市工商局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陈某,财务人员贾某,下线会员李某、韩某、朱某等关键人物完成询问笔录,完成了本案证据链的关键提取。
该案调查从关键环节入手,打开全局,值得借鉴。
该案揭示了企业利用合法地位实施传销的新动向、新特点、新模式,为打击更加隐秘的传销活动提供了很好的案例示范。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传销模式由赤祼祼的人员资金现场控制、非法拘禁、强取豪夺,转变为披着合法企业外衣、利用现代信息平台、以商品销售形式实施传销活动。
本案当事人是申领有合法营业执照的绵阳绿力云大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传销的方式是依托“绿力通讯”APP手机软件平台,传销对象是“绿力通讯”APP手机软件的微信群体,传销非法收益是收取入门费、发展人员销售业绩及计酬、奖励。
案件揭露,在工商及各相关部门的强力打击下,传销由明转暗,更具隐秘性、欺谝性、侵害性。
自由裁量的理由陈述稍欠充分,是本案之美中不足。
自由裁量权基本定义是:自由选择的权力。
中外法学者在论及自由裁量权时,均突出一个基本内涵:选择。
其实质是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制度标准和价值取向,进行行为选择的一个过程。
我国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设立了“裁量理由”制度。
本案自由裁量酌定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对应当事人的行为依据应当是:当事人是否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实质性行为。
案件中显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在2016年1月25日主动到工商部门交代问题,提交证据材料,停止发展会员,承诺全额返还用户费用并赔偿相关损失”。
同时,处罚决定书上显示“2016年1月25日,执法人员在进行网络市场检查时发现,绵阳绿力云大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微信朋友圈中宣传该公司运营的‘绿力通讯’APP手机软件,涉嫌从事传销活动。
为查明案情,经报请局领导批准,于当日立案调查”。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主动被动关系”陈述不足。
同一天工商部门立案,同一天当事人主动交代问题,到底是工商立案时,当事人被“责令到讯”,还是当事人“主动到案”?是在确凿证据面前“被动交代”,还是“主动提供”?是“主动”抑或“被动”,主要区别在于其行为对案件调查终结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对案件认定过程所起到的影响和作用。
“主动”抑或“被动”,虽一字之差,却是百万元的处罚之别。
处罚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惩戒,也是国家公共资源的回收。
大幅度减轻处罚至20万元,已经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50万元至200万元量幅底线之下酌定处罚,更必须且应当有充分理由予以支持。
尽管如此,总体而论,该案的办理仍然不失为工商部门的一件示范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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