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芸豆的收购及销售,请问从农民手中收购芸豆再销售,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下列规定,纳税人从农民手中收购的芸豆再销售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
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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