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但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利用职权为自己和取利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被查对象泄露案情;弄虚作假,夸大或者隐瞒案情;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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