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减灾委员会、中国老区促进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及其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研究基金会、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电影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中国禁毒基金会、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中华环保联合会、华民族团结促进协会、中华思源丁程扶贫基金会、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陈嘉庚科尝、张学良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和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向社会公益事业和灾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向教育事业、红十字事业、公益性米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和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捐赠的,向中国红十字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华慈善总,宋庆龄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捐赠的,可以全额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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