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期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中扣除实际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不包括纳税以后得到补偿和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但是扣除额不能超过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应当区别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计算;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即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人在中国境外某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按算出的该国家(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能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地区)的上述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
纳税人在申请扣除其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时候,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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