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及国家工商总局制发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制式文书的要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算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注销决定书;
(三)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四)刊登清算公告的报刊;
包括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
(五)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六)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其他有关文件。
其他有关文件是指企业属于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被吊销执照或被撤销而注销的情形,还应提交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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