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外资公司注册变毫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规定,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后继续从事业务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当在驻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相关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制式文书的要求,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营业期限,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首席代表签署的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外国企业的决定;
4.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
5.如审批机关批准的驻在期限届满,还须提交院审批机关的延期批准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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