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包括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和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单位以免费旅游的方式向非雇员营销人员提供的奖励,个人因担任董事职务而取得的董事费(不包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也按照此类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按照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人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人的,以一个月以内取得的收人为一次.(一个月以内提供劳务和取得收入跨县、市、区的,应当分别计算)。
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人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 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项目收入-800元或者应税项目收入的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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