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后,与之前旧的营业执照不同,新营业执照上除了有注册号、公司名称、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等,还多了两项内容: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和税务登记证号。那么,三证合一后的税号该怎么看?纳税识别号又在哪?下面我们对纳税人识别号变化相关问题进行明确解读。9月底,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中明确指出,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原来分别到工商、质检、税务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对应的有三个代码:
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原来需要办理的三个证件合并为一个营业执照,三个代码合并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也就是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起来。即:三证合一后的纳税识别号(税后) = 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在公告中,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分别作出了赋码规定。
一是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是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 2位顺序码”组成。
三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
公告明确,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仍然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前已设立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原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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