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公约》第六条之二作了明确的规定但一个商标是否驰名要由各有关国家的主管机关或司法部门来决定,其确定的依据是出于实际存在的商标声誉以及消费者对使用所标明商标的商品的意见.
2)保护驰名商标的目的,企服快车面是为了良好地维护商标的声誉与声望,以便不被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所混淆,制止不正当的竞争事件发生;另企服快车面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公众误把冲突商标的商品当作是驰名商标的商品,从而受骗上当.
3)一旦成为驰名商标,即使该商标未在成员国得到注册权,或者从未在某个成员国家使用过商品也未向这个国家出口过,其名声仅仅只是通过流传或者是别国宣传的影响而已.即使这样,该驰名商标也要受到保护.
4)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的措施是强制性的,当与驰名商标相冲突的商标出现或者提出申请时,按照《公约》之规定,成员国有义务采取以下措施保护驰名商标:每个成员国必须拒绝受理或者驳回冲突商标的注册申请对已经注册的冲突商标,可以根据驰名商标所有人的要求撤销其注册;责令冲突商标所有人停止使用其商标.
5)《公约》条款六之二又进一步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只要冲突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造而容易引起或事实上已经造成混淆者,都应按规定驳回撒销或禁止使用.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