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认为,虽然词典编纂者作为语言词汇方面的专家,其编纂并出版词典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认定某个商标的显著性,词典的出版更多的是为了规范词语的使用,传播语言知识,从这一个方面来看词典具有客观性的特点,它从语言学的角度审视商标所可能具有的含义,能够对商标显著性作出较为客观的判断.但是应当看到词典编纂者是从一个语言学家,而不是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理解分析词语所指代的对象,以及词语之间的相似性的.另企服快车面,词典往往具有滞后性,从新词语被消费者广泛接受到收录到词典当中要间隔一段时间,因此小编更倾向于将词典的解释看作一种"间接证据",即对词语商标显著性判断的必要但不充分证据,在参考词典解释的同时必须借助其他相关出版物、消费者的调查才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词典证据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也就是说,词典证据应当如同其他书面证据一样,由提出诉讼请求或抗辩理由的当事人提出并出示,并不由法院主动搜集.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