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顾名思义指的是商业标识或商品标记,英文为" Trademark"或者" brand",我国俗称为"牌子".
虽然商标权保护制度已成为各国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过对商标的概念表述不完全一致: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也就是说,我国商标法将商标限定为可视性标志;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对商标的定义是"商标是指用以区别自然人、法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并可用书写描绘的标记"——强调的是标志的可书写描绘;英国《商标法》对商标的定义为"商标是指任何能够以图像表示的、能够将某一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分开来的标记."——要求能以图像表示;日本《商标法》第2条则简单的把商标定义为"由文字、图形符号,或立体图形,或它们的组合,或它们与色彩的组合";而《德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任何能够将其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使用其他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志,包括文字、图案、字母、数字、声音标志、三维造型、颜色或颜色组合,均可作为商标保护的标志."—在德国,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比上述各国宽泛,包括了声音、单纯颜色等.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ips协议)的定义是,"商标是指任何能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于另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组合".结合上述各国的表述可知,抛开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的范围大小不论,商标的作用在于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这一功能是一致的,考虑到商品或服务分类上的注册问题,我们可以简单地将商标定义为"用以区分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提供者的商业性标识".在我国,这个标志必然是可以看得见的(可视性).
相应的,商标的特征可以概括为:
第一,商标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区分(或者称为"识别")是商标最主要的功能.商标使用的产生就源于商品生产者表明自己、区别他人的需要,以便自己的顾客能够在众多同类商品中很容易地找到自己的产品.如果只是为了装饰或其他作用,则不能纳入商标的范畴.
第二,商标是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标识:商标必然依附于某种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有商品或服务的存在才有商标,离开了商品或服务,只能称其为"标识"了.同样的,标记在非商品或服务上的各种徽记,如交通标记等也不是商标.
第三,商标具有显著性:区别来源的目的必然要求同类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商标不同,这就是所谓的商标的显著性.只有将个性鲜明的标识用于标记特定商品或服务,才能起到真正的标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目的,也才能真正使消费者在采购商品的时候不至于被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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