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跨类别保护.即认定侵犯驰名商标不以"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为限即使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的,也被认为是对驰名商标的侵权.驰名商标注册人的禁止权范围可以扩大到非类似商品上,但也应注意,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被认为构成侵权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此种使用容易误导公众并使商标权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2)禁止他人以商标方式进行注册和使用.对于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法律也不允许在类似或非类似商品上进行注册和使用.即是说,驰名商标即使不注册,也享有商标法上的法律保护,这跟普通的非注册商标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3)禁止他人以商标以外的其他方式使用.驰名商标一旦获得认定,他人即使不以商标方式来使用驰名商标,也可能构成侵权.比如,将他人的驰名商标登记为企业的商号,造成欺骗公众的效果,那么这样的商号应被依法撤销,因为这样的商号损害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益.
从立法的精神看,对驰名商标进行更大范围和更高规格的保护,其根本目的应是实现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而并不是说驰名商标就理所应当"高人一等"也并不是人为地制造商标之间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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