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一些国家签署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公约》,该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简称WIPO)正式成立.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我国于1980年加入该公约.截止到1999年1月,该公约已有170多个成员国.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是:(1)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情况下,通过与其他组织的协作,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2)保证知识产权联盟间的行政合作.根据条约的规定和该组织实践形成的惯例,它的任务是:
①在促进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鼓励各国缔结新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条约,协调各国的立法.②执行巴黎联盟(包括与该联盟有关的其他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行政任务.③担任或参与其他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的行政事务.④给予发展中国家以技术援助、收集并传播保护知识产权的情报,从事和促进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并发布研究成果.
该组织管理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制裁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协定》、《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条约》、《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协定》、《为商标注册目的而使用的商品与服务的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尼斯协定》)、《商标图形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维也纳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专利合作华盛顿条约》(《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国际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斯特拉斯堡协定》)、《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例》(《布达佩斯条约》)、《保护植物新品种日内瓦公约》、《商标法日内瓦条约》、《科学发现的国际登记日内瓦条约》、《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邻接权罗马公约》、《录音制品公约》、《视听作品条约》、《卫星公约》、《避免对版权使用费收入重复征税多边公约》、《印刷字体的保护及其国际保存协定》、《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邻接权新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设四个机构:(1)大会.大会是WIPO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成员国中参加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国家组成,每个国家有一票表决权.其权力和职能是:根据协调委员会的提名,任命总干事;审议和批准协调委员会的报告和活动以及总干事的报告;通过各联盟共同的3年开支预算和该组织的财务条例;邀请未加入任何联盟的国家参加该条约;行使其他适合于本公约的适当职权.(2)成员国会议.由全体成员组成,其任务是讨论知识产权领域各国共同关心的问题;通过成员国会议3年预算,通过《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修订;审批以观察员身份出席该会议的国家或组织的资格.(3)协调委员会.由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执行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其职责是就一切有关行政、财务以及其他对各联盟与该组织共同有关事项向联盟的机关组织的大会、成员国会议和总干事提出意见;拟订大会和成员国会议的议程草案和预算草案;提出总干事候选人名单;出版刊物、办理国际注册等.(4)国际局.它是WIOP的常设办事机构,在日内瓦,负责人是总干事,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行政首脑.国际局设立了4个注册处,分别负责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原产地名称方面的事务.它执行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增进成员国国际合作的计划,负责会议决定的传达和实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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