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条明确对特殊标志给予保护,具体包括以下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四)"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其中,后三项来源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的规定只要所使用的标志和这些标志相同或近似,即应当禁止,除非经过外国相应政府、国际组织的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
本质上,政治国家有关的标志不适合作为商标标志,经受商海浮沉.商业来带有风险.商标既可表彰商誉,也可代表"恶名"."三鹿"奶粉曾经何等知名.2008年8月三聚氰胺污染事发,"三鹿牛奶"一夜臭名昭著.2014年7月21日,新闻报道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等国际知名快餐连锁店的肉类供应商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大量采用过期变质肉类原料,危及它们的声誉.设若"中南海"作为商标用于牛奶,不幸发生牛奶三聚氰胺污染事件或者黄曲霉素超标事件,公共舆论就可能会不当地指向国家和政府,从而损害其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危及国家和政府的公信力.此外,指代政治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标志还可暗示特定的经济联系,包括赞助或行政许可.政治国家本应远离市场竞争,故此类标志应该一般性地禁止用于商品和服务.
对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商标法》第十条第(四)项也给予保护.这是《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的要求.所谓"官方"不限于我国政府,包括所有《巴黎公约》成员国政府.这类标志由官方机构控制,用以表明控制、保证或检验有关商品质量、性能、成分、原料等.本条规定的目的是维护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的一致性使用,确保其在全球贸易中的公信力.为此,非经授权,此类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凡是同于或近似于特殊标志的标志,都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相同"或者"近似",不仅包括整体相同和近似,也可包括部分相同和近似.例如,如果商标所含文字、字母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则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1款第(一)项,构成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如果商标的含义、读音或者外观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我国国家名称的,才构成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反之,则否.商标包含特殊标志,但如果同时包含其他元素而使得公众不会误认,则不属于相同于或相近似于《商标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的特殊标志.例如,"中国"字出现在"中国龙鸟"、"中华鲟"中,是描述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为我国国家名称;"中国"二字出现在报纸、期刊、杂志名称或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名称中,例如"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消费者报"和"中国人民大学",亦不会导致公众误认为是我国国家名称.如果"中国"二字仅仅表明商标申请人所属的真实国别,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整体中还含有与之相独立的显著性标识的,也不会导致公众误认.判断商标是否同于或近似于特殊标志,常需要参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它们构成标志使用的情景,是消费者解读标志的重要线索.例如,"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系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为红十字会专用."红新月"是阿拉伯国家和部分伊斯兰国家红新月会专用标志,性质和功能与红十字标志相同.红十字标志是白底红十字;红新月标志是向右弯曲或者向左弯曲的红新月.如果近似符号用于"医药",则容易让公众误认为是"红十字"或者"红新月".如果"十字"形或"新月"形只作为标志的组成元素,且不用于医药和医疗服务,则标志整体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不再误导公众.
除了《商标法》第十条第1款明文规定的特殊标志外,还有很多标志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法律主体相关.它们都享有独立自主开展社会活动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或自由.未经其许可,第三人将其应用到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1款第(八)项可构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应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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