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同时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这说明我国商标权利的取得方式是"注册",只有通过注册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其商标是否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这一规定体现了商标权是一项民事权利.
我国虽然实行自愿注册原则,但对某些涉及国计民生或人身健康的极少数商品,仍要求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以加强宏观管理《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这一规定被认为是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目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仅有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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