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的专门讨论在我国的商标法实践与理论上少有涉及,更鲜有将商标使用分为获得注册商标的使用、维系权利的使用、商标注册的侵权使用等来分别审视.实际上,商标法中的商标使用存在不同的意义.维系权利的商标使用所指涉的商标使用是面向权利人的,其目的在于要求权利人真实、规范使用商标,提升商标价值,维护商标利益.而在侵权部分的"使用"一词并不要求真实使用,其目的在于以该种使用判断能否产生商标混淆可能性.在使用取得主义的国家,在取得商标权方面,商标使用也有一定构成要件,比如在商品或者服务上贴附商标即可作为商标使用的一个初始证据.因此,商标使用在商标法的不同部分表现出不同内涵,但是构成这些内涵的元素可以认定为三个,即商标使用具有三种形态.从美国、英国、德国、日本、俄罗斯等国、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欧共体的商标立法来看,商业使用的表现形式大致限于如下几个方面:1)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在物品或者服务上、物品包装上、标贴上或者招牌上为表明商品信息而使用;
2)在标注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商业文书上、必备物品上或者关联物品上表明商品信息而使用;
3)在广告、推销或者展示展览货物或者服务以及赠品上表明商品或者服务信息而使用,但是通过广告仅仅宣示权利存在的行为不属于使用;
4)为了销售而储备货物时表明商品信息的使用;
5)在单纯用于出口的货物或者进口货物上表明商品信息的使用;
6)经商标所有人的同意而使用;
7)不改变商标要素同一性的前提下,以不同于注册商标规定的形式使用商标;
8)临时、应急地采用上述方式使用商标;
9)通过电磁方式等其他表现形式提供上述信息的使用.
商标使用的表现形式并没有揭示商标使用与商标权价值取得的应然关系,赠品上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使用的案例就说明了这一点.从商标使用与商标权价值的关系来看,商标使用具有三种形态:真实使用,即通过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特指商标而保证商标符号能够传递特定信息的使用形态;意图使用,即通过广告宣传、商业关联使用等形式具有在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上建立特有联系意图的使用形态;形式使用,即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无建立图标内涵表示的使用形态,如通过临时、象征性的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商标而希冀维持商标权利状态的使用.
其中,真实使用又可以分为自己使用与授权使用,两者只是在使用主体意义上进行区分.真实使用与意图使用中,使用人的主观状态表现为对商标权内在价值的关注,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而形式使用则不具有培养商标的主观性,只是对上述使用形式的一种客观再现.三者按照使用意图来看,真实使用最直接地反映了商标使用与商标权价值的关系,意图使用反映了使用人努力的可能性,而形式使用则不考虑这种意图.如果不加区别地将商标使用的表现形式与商标价值等同起来,不考虑商标使用的不同形态,将会危及商标权的正当性,使得商标保护丧失内在根基.前述表现形式与各个使用目的相结合,就构成不同的使用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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