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我国最早的并且具备现代商标意义的标识是北宋时期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所采用的"白兔"标记.该标记既有图形,又有"兔儿为记"等字样,是中国至今发现较早的比较完备的商标①.尽管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出现较早,但由于封建统治者推行的重农抑商经济政策,商标的使用并没有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因此也就没有制定商标制度的环境和必要.
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商标制度始于清朝末年.1902年,为了保护外国人在华经商的利益,中英签订了《续议通商行船条约》,条约涉及到了商标的问题.1904年8月4日,清光绪皇帝钦定颁布《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规,1904年11月23日,清政府海关总税务司在津沪两地正式受理商标挂号,即商标注册.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于1923年颁布了《商标法》和《商标法施行细则》,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方面的内容,《细则》第36条还规定了65个商品分类.中华民国南京政府于1930年颁布《商标法》以及实施细则,并于1931年1月1日起施行,后几经修改.
1950年7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新中国第一个商标法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随后,1963年国务院颁布《商标管理条例》以及实施细则,这是文革前最重要的两部商标法规.文革期间,商标法制受到破坏,商标没有统一的管理,使用混乱.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商标管理、注册和使用逐渐规范化和制度化.197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立,并下设商标局.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了起草商标法小组2).1979年11月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工作.
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起施行,1983年3月10日国务院发布《商标法实施条列》与商标法同时实施.1982年《商标法》强调其宗旨首先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以此为重心规定了商标注册、商标管理、商标侵权等各项制度1.它是新中国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商标法》,适应了改革开放的要求.此后,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标制度,并使之与国际标准接轨,1993年、2001年分别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作出第一次修改,其中包括将商标保护范围扩大到服务商标,对商标的注册申请、许可使用等做出补充规定,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增加了惩处假冒注册商标和对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之规定,使商标法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实与发展.
2001年由于申请加人世界贸易组织(WTO) 的需要, 我国的商标法律必须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的规定接轨.2001年10月27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由于这次修改所处的背景,再加之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机制的需要,2001年的修改幅度比较大.修改后的《商标法》达到了TRIPS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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