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罗马法式保护模式不同,盎格鲁-美国证明商标保护模式是一种私权体系而非公法制度.按照美国普通法规则,为了保证相关地域经营者使用地理名称表述商品或服务地理来源的正当权利,任何人都不能获得对地理名称的独占性权利,但证明商标却是个例外.证明商标可以用来证明商品的质量和原产地,因此地理标志商标可以注册为证明商标并获得保护.获得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只要具有地理描述性,就不得视为通用名称.许多具有盎格鲁-美国传统的国家将地理标志商标作为证明商标保护.
由此可见,盎格鲁-美国保护模式认为地理标志商标不是独立的知识产权,而只是商标的一个子集;罗马法式保护模式认为地理标志商标是一种独立于商标的知识产权,并为其提供凌越于商标的专门保护[这两种不同保护模式源自新、旧世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不同理念,同时也与新、旧世界国家的历史、经济发展方式以及社会文化传统有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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