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的现代化与商标的作用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为了充分发挥商标的这种作用,就要求各个国家不断地对自已的商标法进行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使之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需要且有关商标的法律停滞不前,它就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障碍.
修改商标法的理由是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变化,还有新品种新产品的不断出现,这些新品种新产品是人类科技开发的产物,老的商标法律中不可能有它们的名字,更无类别的划分,为了保护和使这些新出现科技产品有注册的机会商标法中保护的范围就必须扩大,以之去适应这种变化的需要,反之由那些陈旧和被淘汰了的产品组成的死商标则必须予以删除把它们从注册簿清理出去使有限的注册簿发挥效率.这些工作都需要有修正的法律予以保证.
国际协定,国际条约范围的扩大,内容的调整,加入国家的增加;地区性协定,双边或多边合作协定的签订;已经开始流通的商品和流通后的商品,所有新的环境和其它变化了的情况都需要商标法律的修订.如果原先的商标法律和有关国际法律的内容相抵触,目前国际上的做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把国际法用于国内;另一种做法是修改国内法律,使之和国际法的主要精神相统.为此,国际组织多次要求各成员国的法律保持和国际法律的致性.2000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向60多个成员国提出要求通报各个国家的法律是否已经符合TRPS条款的规定.
国内体制的改革.建国50多年来,我国的商标法已经过了多次修订,其目的就是为了适应国内外体制的变化.特别是1979年以后,我国《宪法》已经作出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以商标法也必须作出适应"市场经济"的修订.如果我们仍然原封不动地采用1954年或者1963年的商标法的话,我们就无法完成《宪法》赋予的历史使命,我们只能仍旧停留在"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模式之中,成了社会发展的阻力.
其它情况的变化.比如,管辖范围,申请原则等都需要商标法不断地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处罚手段执法力度,执法效果都要实行国际化;又比如,商品的包装装璜,装璜的整体设计,颜色和外观的保护,以及排除看起来相类似的造型等等.
修改商标法的工作各国都在进行我国在1983年商标法的基础上,经国务院的批准于1988、1993、1995年3次修改《商标法实施细则》,使之更具有操作性,更和国际惯例靠拢,最近几年又进行了全面的讨论提出了大刀阔斧的修改草案.我们确信,一部崭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不久将出现在世人的面前.其它国家也样,美国在80年代中期就组成了一个"商标再考察委员会",把各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的优秀人才都集中起来,重新审视美国的商标法律,通过几年的努力修改后的美国商标法已于1998年开始实施.据统计,世界上如南非澳大利亚、巴西、巴基斯坦等100多个国家都修改了自已商标法.英国也对其1938年制订的商标法作了全面的修改;日本在1991、1996、1999连续3次修改了日本商标法.扩大了审查民主化,提髙了审查准确度,实行"商标申请先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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