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的第二条规定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这一条的第二款是这次修改前的《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
(一)商标局是商标注册和管理的主管机关
《商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是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主管机关,目前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局.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写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因为考虑到为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变化留有余地.对于这款的写法,在草案审议中,有些部门也提出过不同意见,认为目前政府机构变化较多,在法律中不宜直接规定某部门的内部机构,建议将此条改为国务院商标主管部门负责商标业务管理.在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见后法律对这一款还是维持了原条文的写法,没作修改.
国务院2001年8月7日下发的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文件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使用事业编制,承担商标注册与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其干部管理办法不变.(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设立及职责
第二条第二款是这次修改商标法将原第二十条移过来的.根据这一款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商标的争议事宜.从这一款的规定看,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对商标注册、异议、争议等进行处理的准司法机构,如果商标争议都由法院作最终裁定,一是法院不能完全承担此项繁重的任务,二是企业也经不起长时间的诉讼程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于专项管理商标事宜,对涉及商标方面的事务更熟悉、清楚,有利于商标事务的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有争议的商标事宜根据法定的程序,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规定期限内不起诉的,裁定生效.
国务院2001年8月7日关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一文件中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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