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人印象里,盖章很见到,抬起落下,盖章完成,但可能你不知道的是,虽然盖章简单,但关于章的学问可大了。
今天我们来说说发票专用章,如发票专用章样式有什么要求,去哪里刻?申领发票时发票专用章印模需要留存备查吗?下面是创业印章为大家整理出的相关内容,快和我们一起了解发票专用章吧!
一、发票专用章的样式要求是什么?去哪里印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
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
(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样图)
发票专用章的刻制只要是公安机关备案的刻章点都可以刻制。
二、申领发票时发票专用章印模需要留存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三、公司名称变更,按照变更后的公司名称开发票但用原来公司的发票章盖章,可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
因此,如果您公司名称变更,发票专用章也需要变更,否则发票无法正常使用。
以上就是关于发票专用章的相关内容,深圳刻章就找创业印章,创业印章致力于印章刻制、公司注册,代理记账报税、等一条龙企业服务,可咨询官网客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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