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购入二手车,按照车购税发票金额支付给前车主车购税,我公司是否可就前车主提供的车购税发票复印件将二手车车购税企业所得税前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因此,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前车主,购买已征车辆购置税二手车不需要再缴纳车辆购置税,也不得使用前车主提供的缴纳车购税凭证复印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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