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利益,法律允许当事人进行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可分为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和执行中财产保全,但案件经审理原告被判败诉,申请财产保全对其所有人造成的损失该如何承担呢?比如某大型生产设备被保全,仓储费保管费该由谁出。原则上,财产保全期间的损失应由申请方赔偿,但这也并非一成不变。
今天分享的案例案号为(2022)沪民终551号,本案的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则认为申请人不需要对财产保全期间的损失进行赔偿,案情可简单概括为:
本案被告A原是涉案财产的所有人,B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把该财产卖给了C,C在善意取得该财产后又卖给了本案的原告D,A想要起诉拿回财产便申请了财产保全,但法院认为D合法取得的该财产,只判决B向A赔偿而不返还财产。D觉得自己受到了损失,便向法院主张由财产保全申请人A赔偿。
要我说这A、D都挺冤的,对A来说自己的东西莫名其妙被别人卖了,对D来说自己合法合理取得的东西被法院给扣了没法用,这事要让我判那还真头疼,对此上海高院从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两方面入手进行分析。
主观过错,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A本就是涉案财产的所有人,其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属于自己的财产能够返还,并没有主观上的过错。
因果关系,是财产保全和被保全人的损失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为了展现自己的损失,提供了与自己担任监事公司的合同及相关交易流水,法院当然没法认定这属于要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故认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那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财产保全给被保全人带来了损失,且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根据检索各地多个案例,小编总结了一个规律,关于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的案件中,因果关系是必须探讨的问题,但只要申请人不具有主观过错,法院一般都会判决驳回被保全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申请人一般不需要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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