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生什么税务违法会被列入黑名单呢? 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要求会计法制、会计标准必须适应环境变化不断完善、强化实施,会计从业人员必须转变观念、开拓创新,要求会计监管和宏观管理必须改进监管方式、形成监管合力和牢固树立服务理念。
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是指对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普通发票等8类的税收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布。
一旦上了“黑名单”,不但案件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处罚将会被公开,就连违法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也将会一一公开!
(一)当企业有以下八种税务违法行为,符合《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六条时,将被列入“黑名单”: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四种情形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企业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2016年11月1日起企业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将被列入“黑名单”;
(1)未按实际销售机动车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
(2)销售同一辆机动车在违规低价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同时,再开具其他增值税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
(3)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
如果真的不小心被列入了黑名单,是不是就表示没有机会翻身呢?
答案:当然不是!想要从“黑名单”中释出也是有办法的!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九条规定,当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而被列入“黑名单”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只将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已经向社会公布后,当事人符合前款规定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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