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商标的首要功能和重要特征是标明商品来源,而“企业全称”只是传达了制造商的身份信息,明显比其他形式的商标更能标明商品来源。
边肖认为这种说法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商标的首要功能和重要特征不是“显示”而是“区分”商品的来源;第二,“企业全称”的作用在于区分不同的市场主体,而不是区分商品来源。
因此,“企业全称”和商标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二,包含不能作为商标的元素。
企业全称由“行政区划”、店名、行业(或业务)特征、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一般来说,企业全称中的行政区划都是县级以上的地名,“深圳市企服快车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含“深圳市”二字;现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虽然该条款中有“地名有其他含义或属于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的例外,但“企业全称”中的行政区划显然不在其中。
三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使用它。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商标的使用:本法所称商标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件中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识别商品来源。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签必须真实”“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用中文标明”;
因此,当商标为注册人自用时,企业全称(即视为产品商标)与厂商名称完全一致,属于“重复标注”;将商标许可给其他企业使用时,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必须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的产地”——产品上有两个“企业全称”,即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
四.商标策略与抢注。
商标和企业全称都属于商业标志的范畴。因此,注册和使用品牌名称作为企业的“主商标”,可以起到宣传的倍增作用,这是企业常用的商标策略之一:“联想”、“海禅”和索尼。
有些人“搭便车”和“走近名牌”:将他人的“品牌名称”注册为商标,误导公众,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综上所述,企业全称既不能注册为商标,也从未在商品中作为商标使用过,因此修改《商标法》时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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