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岗位补贴是为了稳定企业的员工。对于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是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的补充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贴、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费用。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提出申请。岗位补贴的具体比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确定。
企业获得的稳后补贴是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拨付的专项资金。如果企业能够将基金和基金发生的支出分开核算,即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领取稳定岗位补贴的企业也要注意,领取稳定岗位补贴支出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扣除为支出形成的资产的计算折旧和摊销。稳岗补贴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返还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在获得稳岗补贴资金的第6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总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财政资金发生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领取岗位稳定补贴企业的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稳定岗位补贴后,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贴》,对以下两种情况下的资金支出进行核算。
(一)收到补贴时未发生相关费用。
1.领取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
贷款:递延收入
2.发生的培训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款:银行存款。
同时:
借:递延收入
贷方:其他收入/管理费用。
(二)收到补贴时已发生相关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方:其他收入/管理费用。
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
(一)用于补偿企业未来期间相关成本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成本或损失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发生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的相关成本或损失。企业因疫情收到的稳定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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