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6。纳税人购买国内客运服务,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获取标注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空运输电子客票的行程,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进项税:

航空公司空客运进项税=(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如果取得了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客票,则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客运进项税=票面价值÷(1+9%)×9%。

4.取得道路、水路等其他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和其他客运进项税=票面金额÷(1+3%)×3%。

客运服务可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标注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空运输电子客票、标注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客票、标注道路、水路等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客票。

注意,凡是不注明乘客个人信息的,如定额发票、出租车发票等。,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抵扣会计分录。

借:行政费用-差旅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款: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