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补发个人所得税是指因政策调薪、职务晋升、或经济困难等原因,为工资补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业补发工资,必须到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调整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迪达水格[1997]101号)第一条规定,对一次挣几个月工资的纳税人进行征税或补发调整工资是必要的。
鉴于部分单位资金紧张,月工资(不含月奖金、年终加薪、年终分红等。)的下属人员应集中支付几个月;有的单位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涨工资,有的单位升职加薪,涨工资的部分往往补发一次或几次。对确实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经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性收入的期限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补发前几个月的工资,应按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期限计算缴纳税款。
各地政策不同,以当地官方发布的公告为准。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期限。
月工资可从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按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企服快车扣除,再从费用扣除额中扣除5000元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3%至45%的不同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年计算,每月预缴应纳税款。纳税人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并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应纳税款,由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在一年内分期收购的,每次收购后十五日内先行支付,年底后三个月内结清支付,多退少补。
纳税人有境外所得的,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向国库缴纳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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