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公告〔2010〕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双落户户歇业的,应当如实填写歇业申请登记表,说明歇业原因、歇业期限、歇业前纳税情况和发票的收、用、存情况,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税务机关应当保管好税务登记证及其复印件、发票领购簿、未使用的发票和其他税务凭证(税务登记证由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联合开具并经地方税务机关盖章的除外),并进行现场核查。

复业前,应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复业报告,并取回和启用盖章的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未使用的发票和其他税务凭证。

停业期间有纳税义务的,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达到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停止经营不满一个月的,按照限额按日计算征收税款。停业期满,未提交停业申请或复业报告的,税务机关按正常业户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