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与个人受雇或者受雇有关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所得。
企业雇佣的员工是因为完成一定的任务而获得报酬的,而不是那些需要按照企业的工作时间打卡才能获得报酬的员工。
因此,贵公司聘用外部人员所支付的费用为劳动报酬。
预扣预缴时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一次性所得的,一次取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由于培训分几十次支付,每月的费用在支付劳动报酬时视为一次性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征管衔接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每次支付的费用不足4000元的,以4000元减800元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预缴;每次支付的费用在4000元以上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费用的80%作为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以内的部分按照20%的税率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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