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8年版甲类)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为减轻纳税人税负,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分配服务”和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17〕101号)的有关精神,现印发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2018年版甲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甲类,2018版)》适用于实施审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的月、季预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乙类,2018年版)适用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的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决算申报。
二.执行《跨地区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跨地区企业分支机构,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2018年版)进行月、季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参照《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无法人资格企业进行征收管理的,企业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填写纳税申报表。
四.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5年版)(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和《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同时废止。
特此宣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2018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及年度纳税申报表(乙类,2018年版)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17日
整理
解读《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8年版)近日,税务总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2018年版)〉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甲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现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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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和税收制度“分配服务”改革的深入,原有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已经不能满足申报的需要。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和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17〕101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有效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纳税申报表》(A类,2001年)。
北京公司登记-工商登记-注册公司-代理工商登记-营业执照”alt="北京公司登记-工商登记-注册公司-代理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二。
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主要遵循“简化报告内容、全面落实政策、优化报告体验”的原则。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甲类,2015年版)进行大幅简化、合并和优化,数据项目减少了65%以上。
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7年版)的表格结构和设计标准,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规范和统一。
三、主要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2018年版)等报告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优化:
(一)简化表单设置
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甲类,2015版)及其附表中的“本期金额”栏,只保留“累计金额”栏。
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得到了极大的简化,数据项从185项减少到30项,简化了84%。
据综合统计,修改后的表格数据项将减少65%以上。
(二)优化报告结构
调整申报方式,合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甲类,2015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乙类,2015年版)中的重复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甲类,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作为附表纳入申报表系统。
(3)完善报告内容
根据政策调整和优惠实施的需要,对《免税收入、减免税收入优惠待遇表》(A201010)和《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待遇表》(A201030)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和调整,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按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添加预付方式、企业类型和附加信息内容等标识信息,为智能报告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四.分行的报告要求
执行《跨地区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地区合并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2018年版甲类)进行月、季预缴申报和终结算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参照《跨地区经营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无法人资格企业进行征收管理的,分支机构还应按照《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填写纳税申报表。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实行月度提前还款的居民企业自2018年6月报告期起适用本公告;对于实行季度提前还款的居民企业,本公告自2018年第二季度报告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