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修订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披露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颁布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有效打击严重税收违法和失信行为,提高税收法律合规性,优化经营环境,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的标准从“欠税金额100万元以上”降低为“欠税金额10万元以上”。
换言之,税务部门可以通过逃避追缴10万元以上的欠税款、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向相关部门通报信息、联合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处罚等方式,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即“黑名单”。
《办法》主要修订了案例发布标准、信息发布内容、信用修复、案例撤销等内容。
详情如下:
(一)对名称的修改《办法》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修改为“重大税收违法和失信案件”。
税务总局解释称,主要认为该《办法》是惩治税收违法和失信的重要制度,增加“失信”一词可以更好地体现这一特点。
同时,各部门的“黑名单”系统大多采用“不诚实”的表述,修改后更加统一,便于部门之间的联系。
(二)重大税收违法和失信案件标准的修订在偷税标准方面,《办法》将偷税标准从“欠税100万元以上”改为“欠税10万元以上”。
此外,有必要提醒那些已经逃脱(失去联系)和欠税的人要注意。
《办法》的另一个亮点是,已经脱逃(失去联系)的企业被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和失信案件的公布范围。
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发现一些企业逃避(失去联系)而未能履行纳税义务,严重扰乱了税收和经济秩序。
为了有效遏制企业逃(脱)口的增长趋势,《办法》将“有偷税漏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税务机关将检查并确认他们已经逃离(失去联系)。”显然作为重大税收违法和失信案件的标准之一,包括税务局稽查局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已经潜逃(失去联系),以及税务局稽查局在作出行政决定后已经潜逃(即,为增加对逃(失)业的冲击和打击,对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逃(失)业案件,由税务机关核实处理,并于30日后公布,纳入公布范围。
同时,30天公告期给逃(失)逃企业时间进行自我纠正,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和异议投诉,有利于引导纳税人遵守和保护纳税人权利。
(3)信息发布的修订税务总局表示,近年来,一些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采取借用或窃取他人身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税收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
为维护被虚假登记信息且无涉案行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共同处罚的准确性和方向性,《办法》明确规定“法院判决认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不一样。”如该人或负责人不一样,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与案件有关的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负责人的信息。”
此外,《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规定,“涉及严重失信的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期限为三年”。
为了与《办法》保持一样,进一步加强惩戒效果,《办法》将公布时限从两年延长至三年。
(4)信用修复的修改规范信用救济程序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了对偷税漏税当事人在公布前后进行信用修复的相应操作程序。
随着“一地破,一地限”的联合学科格局的逐步形成,不可信赖的主体越来越要求修复自身的信用。
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体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守法诚信,也成为税务部门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营环境、提高信用监管水平的重要举措。
《办法》进一步扩大了信用减免措施的范围,明确了“当事人有偷税、逃废欠税款、骗取出口退税、拒不缴纳税款、虚开发票等行为的。
、以及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后逃逸(失去联系)的”和“其他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也适用信用修复措施。
(5)修订纪律措施为了鼓励纳税人主动纠正税收违法和失信行为,惩戒措施分为两类惩戒对象:向公众公布的和不向公众公布的。
对于未向公众公布的,将实施税收信用等级降至D级的惩戒措施。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披露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以下标准的案件: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或者谎报纳税,未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何一年未缴或者少缴的应纳税款占该年应纳税款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未缴纳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阻止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欠缴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出口退税的;
(四)以暴力、威胁手段拒绝纳税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其他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
(六)虚开100张普通发票或者金额在40万元以上的;
(七)擅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专用防伪产品,伪造发票的;
(八)有偷税、逃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确认其逃(失)逃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
前款第(八)项所称“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逃逸(丢失)”是指被检查对象未履行纳税义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脱离税务机关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