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弥补商标分类注册制度的不足,维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各种注册能代替驰名商标吗?
商标法的“全类注册”是指对未使用的类别进行商标注册,以达到排除后注册的目的,终维护善意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从表面上看,各种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具有相似的功能,受到许多市场经营者的青睐。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它们之间存在冲突。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涉案商标是否驰名;第三条规定:(一)认定涉嫌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不是以该商标驰名为依据的,人民法院不审查该商标是否驰名;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以及通过该域名进行的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应当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主张争议商标是其注册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决定支持其主张的,争议商标注册不满五年的,当事人发表意见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如果争议已经登记五年,则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因此,根据按需承认的原则,所涉及的商标已经有各种注册,行政和司法法官有权不承认其为驰名商标。
可以说,全类注册是在我国商标保护的再注册和轻使用制度下诞生的畸形果实,尽管对于初创企业来说,域名抢注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然而,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负担。
此外,大量所有类别的应用程序也浪费了有限的标志资源,这给尚未开发并已在所有类别中注册的商标以及未来的真正用户带来了许多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