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看似是一个简单的民事行为,是股东行使其权利的常见方式,但是其中隐藏的风险却不容小觑,尤其是在当下的认缴资本制度模式之下,对于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受让人更是应当充分警惕其中所蕴含的危机。
首先,我们必须要明确,实缴出资与否,并不影响股东行使股权转让的权利,股权转让行为也不会因为股东未实缴出资而无效,但是股权转让过后,应当由谁来承担实缴出资的义务?如果公司债权人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责任主体又应当是谁?这些都是受让人在股权交易中所需要了解的风险点,接下来让我们看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25日,李兵、杨利作为A公司发起人股东,认缴A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李兵认缴出资40万元,杨利认缴出资10万元,李兵、杨利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13年6月25日。
2015年10月19日,李兵、杨利将其所持A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周文刚。
同日,李兵、杨利、周文刚、李毅召开A公司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将A公司注册资本由5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950万元,其中周文刚认缴出资350万元,李毅认缴出资6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17年10月19日。
至此,周文刚受让股权50万元、认缴出资350万元,合计400万元。
2017年12月14日,李毅将其所持的全部A公司股权分别转让给周文刚200万元(占A公司注册资本20%)、梁静400万元(占A公司注册资本40%)。
李蔚林对于A公司的债权已经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予以确定,李蔚林也对A公司申请了强制执行,因A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李蔚林提起诉讼,要求李兵、杨利、周文刚、李毅、梁静在未履行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A公司欠付的本息360万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从这个案例中,对于受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风险,我们可见一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债权人请求股权受让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原转让股东存在出资瑕疵;
2.受让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转让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而在我们今天讨论的“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风险”中,主要的出资瑕疵是指原股东在资本实缴期限届满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自己的资本实缴义务,而此时如果受让人对于转让人瑕疵出资明知或应知的,股权转让方应与受让方同时对未履行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认定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股权转让人瑕疵出资的情形有哪些呢?
(1)瑕疵出资股东明确告知瑕疵出资事实的;
(2)买受人通过工商登记、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报告等公开信息足以推断的;
(3)由于转让人的瑕疵出资引发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已经确定瑕疵出资事实的;
(4)若受让人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股权的。
如果在股东在出资期限未届满即出资义务尚未到期前便转让股权的,是否还应当承担资本实缴的义务?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司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其认缴的注册资本,现认缴期限未到期,原股东便无需履行出资义务,在其股权转让后,新股东即股权受让人取得了公司的股东资格成为公司股东,在其股权对应的认缴期限届满后,应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
而股权转让(以工商登记为准)后(不论转让价款多少),原股东已不再是该公司的股东,无需再对该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在出资期限未届满前,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概括继受出让股东的权利义务,其中包括出资义务。
律师建议
为了规避或防控上述风险,我们给受让方如下建议:
1.做好前期调查工作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人务必要核查转让方是否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了实缴出资的义务,可以要求核查公司的财务账簿和银行流水记录以及公司章程,确保出资实缴到位。
如转让方出资未实缴到位,先看实缴期限是否已届满,若已届满则可要求转让方实缴到位后再转让。
若未届满则需要与转让方协商确定该部分出资义务由谁完成,并明确约定在股权转让协议中。
2.压低股权转让对价
在转让方出资未实缴到位情况下,受让人也可在转让协议中明确该股权转让对价是否包含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款,并以此为依据,要求转让方降低股权转让价格,但是注意如果约定的价格明显偏低,需要事先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向其解释该行为的合理性,看税务机关是否认可,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计税。
3.约定违约责任
可以要求转让方在协议中对转让股权的出资情况做出保证,并约定相应违约金。
4.评估风险,及时止损
如前期转让方刻意隐瞒或未告知,受让人后续才发现出资实缴未到位的,应当及时评估风险,如果认为后续损失大于收益,无法承受,则需要及时向转让方提出异议。
虽然出资瑕疵虽然不会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无效,但是如果受让人收集到转让方存在故意隐瞒或者欺骗等有关证据,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或者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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