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变更后的工商执照及复印件,在税务部门填表,有专管员及所在分局(科)盖章,直接办理,要交一定费用。材料如下: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变更表》文件;
2、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5、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如是属于自有房产,需要提供房产产权证明或买卖契约合同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材料;如属于租赁的场所地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属2018年4月1日后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凭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文件;(变更地址)
6、新章程、合同、协议书(原件、复印件);(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投资方、变更注册类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原件以及复印件文件(内资企业变外资企业所提供);(变更注册类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原件以及复印件文件(内资企业变外资[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提供);(变更注册类型)
9、变更后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变更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
10、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增加分支机构)
11、总、分支机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增加分支机构)
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税务登记证书变更的流程
1、纳税人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在发生变更后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及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职业的证明。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涉及税种变更时,同时领取并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并且提供税务部门所需要的材料
2、受理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受理纳税人填登完毕的表格,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应提交的附列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对纳税人申办事项需转办的,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转相关环节办理。
3、审核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对纳税人报送的已填等完毕的变更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分类审核:
(一)对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利用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进行审核对比,检查是否在案的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记录。
(二)必要时,可以安排实地调查。对符合要求的,在《税务登记变更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等。
4、发证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及有关资料并签收;因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税务登记管理环节重新制发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同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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