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0 月14日公布了《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总共32条的司法解释,是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而制定的。
对人民法院在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中的受理、诉讼、审判、赔偿等一系列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申明,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将以这个新解释为准。
关于著作权的管辖,该解释作了明确的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至于实践中出现较多的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出版者应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以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要依据著作权法承担赔偿责任。
而出版者将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丢失、毁损致使出版合同不能履行的,也要追究出版者的责任。
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外,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画等确定署名顺序。
对于委托作品,最高法在司法解释中指出,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时,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这一司法解释还对实际损失计算方法和讲话、报告作品以及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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