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描述:我公司2008年5月取得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6月认证并已抵扣,7月现发现对方给我公司开具的这张发票金额及单价错误,我公司现在能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可以给问公司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由我公司把通知单邮寄到开票单位重新开具。请明确告知能还是不能。谢谢!
解答内容: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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