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以下五种情形的企业,在满足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主体信息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且在税收管理系统中6个月或12个月无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记录等条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五种情形:
(1)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纠正了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
(二)因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被直接判定为D级纳税人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被公布或停止,且在申请前连续12个月无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记录。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D的纳税人由其直接责任人注册或者管理,纳税信用等级为D的,在申请前连续6个月无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记录。
(4)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被直接判定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其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并履行税收法律责任,且申请前连续12个月无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
(五)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被直接判定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被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纠正其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了税收法律责任,或者停止公布其信息,且在申请前连续12个月无新的纳税信用失信记录。
其中,纳税信用无新增失信记录的时间从企业纳税信用被直接判定为D级的时间开始计算,如果企业纳税信用被直接判定为D级后再次出现其他失信记录,则需要重新计算时间。符合《修复公告》所列条件的纳税人,仍受其纳税信用等级和失信行为修复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