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了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时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你知道具体计算方法有什么变化吗?
政策基础
(1)新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用人单位发放的其他补贴),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的数额不计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起
(2)原有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补贴费用),不足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对超出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二条:
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以其商数作为其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说明
某单位与员工A、B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于2018年12月、2019年1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50万元。
我们来分析一下他们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
(假设甲乙双方在本单位工作满5年,当地2017年、2018年平均月工资为7132元)。
(1)甲方于2018年12月收到50万遣散费:
免税收入:
7132*12*3=256752
a在本单位工作五年,假设其自2018年12月起未在其他单位工作,费用扣除额为5000 * 5=25000;
应税收入:
500000-256752-25000=243248-25000=231752;
应纳税所得额除以工作年限,适用月综合所得税率表,税率30%,速算扣除4410;
应税金额:
(231752/5*30%-4410)*5=9495.12*5=47475.60
(二)2019年1月,乙方收到50万遣散费:
免税收入:
7132*12*3=256752;
应税收入:
500000-256752=243248;
此项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税率为20%,速算扣除16920;
应税金额:
243248*20%-16920=31729.60;